YBX3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(機座號63~355)(以下簡稱電動機),按照GB3836.1-2010《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:設備 通用要求》和GB3836.2-2010《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:由隔爆外殼“d”保護的設備》GB 3836.3-2010《爆炸性環境 第三部分: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》的要求,制成隔爆型,防爆標志為:Ex d II C T4Gb,可以覆蓋Ex d IIA T4Gb、Ex d IIB T4 Gb,適用于適用于工廠具有可然性氣體的場所(氫氣 丙烷 乙烯)固定式設備上作為一般動力設備使用或工廠具有引燃溫度組別為T1~T4組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汽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場所。電動機電氣性能執行JB/T7565.1-2011《隔爆型三相異電動機技術條件 第1部分:YB3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(機座號63~355)》的規定。
電動機防爆性能符合GB3836.1-2010《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:設備 通用要求》和GB3836.2-2010《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:由隔爆外殼“d”保護的設備》GB 3836.3-2010《爆炸性環境 第三部分: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》的要求。
4.1 Ex d IIC T4 Gb用于工廠具有引燃溫度組別為T4組的氫氣、丙烷、乙烯等可燃性氣體或蒸汽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場所。
4.2 使用條件
4.2.1 環境空氣溫度隨季節而變化,但不超過40℃。
4.2.2 海拔不超過1000m。
4.2.3 環境空氣最大相對濕度不超過95%。
4.2.4 額定電壓為380V、660V、1140V、380V/660V、660/1140V。
4.2.5 額定頻率為50Hz。
4.2.6 電動機的定額是以連續工作制(S1)為基準的連續定額,允許滿壓起動。
4.2.7 電動機采用F級絕緣,定子繞組的溫升(電阻法)按80K考核(其中機座號315L的2、4極和機座號355,允許按105K考核)。
1. 防爆型式:Ex dI Mb適于煤礦
2. 防爆型式:Ex d IIB T4 Gb. 適用于工廠具有可然性氣體的場所(丙烷 乙烯)。
3. 防爆型式:Ex d IIC T4 Gb適用于工廠具有可然性氣體的場所(氫氣 丙烷 乙烯)。
4. 防爆型式:Ex tD B21 T135°C適用于工廠具有可燃性粉塵場所和可燃性飛絮的場所(如飼料 紡織 面粉 水泥等產生粉塵的場所)。
5. 防爆型式:Ex d IIC T4 Gb/Ex td B21 T135°C既適用于工廠具有可燃性氣體場所,又滿足可燃性粉塵場所和可燃性飛絮的場所(如飼料.紡織.面粉.水泥等可產生粉塵的場所)。